Article 11

In force

商务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范时,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明确食品检测、消防安全、垃圾收集、污水油烟处理、水电气通信、安防监控、无障碍设施、停车场、公共厕所等设备设施的建设标准。

(二)划定场内鲜、活、生、熟、干、湿等功能交易区的布局。

(三)按照规定从事活禽交易的,设立与其他经营区域分离的独立经营区域,设置达到动物防疫条件的设施;活禽存栏、宰杀、销售区相对分离,设置消毒、通风、排水、废弃物处理等设施。

(四)设立经营鲜活水产、冰鲜水产、腌制食品的相对独立区域,设置防止污水、蓄水外溢与积水沉积的设施。

(五)设立相对独立的熟食制品经营区域,设置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