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指定地点、区域和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在风景区内的公园、绿地、广场、步道摆摊设点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