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社会信用工作协调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和经费,协调解决社会信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社会信用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统筹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信用相关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诚信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