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