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发展和改革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发现其采集、归集、储存、披露或者提供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信息及时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储存、披露或者提供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信用信息记载与事实不符、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不符合失信惩戒对象的认定条件而被列入的,或者应当移出惩戒对象名单而未移出的;

(四)信用信息超期公开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及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查期限,异议处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经核查有误的,应当予以更正或者删除,并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变更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鼓励市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建立市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相关信息异议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