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市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在生产经营、社会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可以依法、依约采集经营者、服务对象或者会员等相关信用主体的市场信用信息。
采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被采集人本人同意,并告知其采集内容、采集方式、信息用途以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信息;但明确告知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基因和指纹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声明、自愿注册、自主申报等形式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提供自身合法、真实、完整的市场信用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