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修建。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应建面积小于省有关规定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修建标准、易地建设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