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划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
(二)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三)损毁、破坏闸、坝、堤岸等水利工程设施,水文、水质、气象等监测设施,通讯、照明、防护、警示等设施;
(四)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采砂、取土、开垦等作业;
(五)擅自占用、填堵、拆毁、覆盖、围挡河道或者其他影响河道管理的行为;
(六)排放、倾倒水污染物、工业废渣、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七)在运河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或者其他物品;
(八)在运河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九)其他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及其景观环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