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划内的闸、坝、堤岸、码头、涵洞等水利工程设施和桥梁、栏杆、道路、绿化、公共卫生、标识等市政设施,由市人民政府及大运河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维护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水利工程设施、市政设施破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维护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并确保与大运河文化遗产景观环境相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