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也可以在同级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内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专业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结果和有异议的下一级鉴定结论进行再鉴定。

进行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时,应当有五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