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省工业和信息化、通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编制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应当根据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本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有条件的县(市)可以编制、实施本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编制、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遵循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重点推进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智能敏捷、绿色低碳、安全可控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