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