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应当适时修改完善。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