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各类建设施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从事各类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工地四周应当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及时进行维护;
(二)在施工工地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对其他裸露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
(四)及时清运施工工地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五)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当设置可循环用水的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六)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临时便道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定时洒水;
(七)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和平整,不得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物料和建筑垃圾;
(八)拆除建(构)筑物,应当配备防风抑尘设备,进行湿法作业,风速达到五级以上应当停止爆破及户外土方作业。
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