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数字经济技术创新,加强数字经济技术研究,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建立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构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承接机制,推动获取重大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产业链协同创新统筹协调,制定政策措施,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协同攻关,推进数字经济产学研用合作,支持共建企业技术创新联盟、科技创新基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等平台,加强数字经济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以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发放科技创新券,支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试验测试、创新方法培训等服务,推动数字经济科技创新。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