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认为需要先征求本市有关机关、组织的意见再进行审议的,应当自大会主席团决定交付审议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本市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法规案拟列入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应当征求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意见。

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自收到代表议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在研究代表议案时,可以先听取领衔代表对议案的说明和对议案的处理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