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

互联网信息平台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网信部门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其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进行核验、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留存登记档案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进行信息审查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采取必要措施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报送发布房源信息相关记录的。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