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
(二)依法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三)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四)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