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禁止在南北山绿化规划区域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二)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三)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四)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五)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六)损坏绿化设施;
(七)其他破坏绿化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