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禁止在南北山绿化规划区域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二)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三)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四)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五)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六)损坏绿化设施;

(七)其他破坏绿化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