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标识牌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护区内蜜蜂饲养者新增饲养西蜂或限期届满仍然饲养西蜂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将蜂群迁出保护区,拒不迁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迁出,并处5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外来放蜂者未按要求到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系放蜂场地擅自放蜂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