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项建设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稳妥有序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

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红色资源、自然景观、古树名木等,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