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耕作层的保护,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编制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耕作层剥离,并按照要求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等。剥离相关费用作为生产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确因受到严重破坏或者严重污染等无法剥离再利用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不实施剥离。

鼓励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探索剥离耕作层土壤交易。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