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下列严重事故隐患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
(二)超过特种设备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四)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及其主要部件。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