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矿产开采、储存、装卸、运输等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严格控制粉尘、扬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并采取下列防尘、抑尘、降尘和收尘措施:

(一)露天开采煤矿夜间禁止开采;

(二)对矿区内道路和物料堆场实行全面硬化;

(三)对采掘场、排土场已形成的台阶进行覆压,采用抑尘剂等先进技术抑尘;

(四)对矿石加工区实行围挡封闭;

(五)凿岩、穿孔作业采用湿式作业方式或者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破碎、筛分、切割作业采用尘源密闭、局部抽风和安装除尘装置等方式;

(六)采掘、排土等作业时要配备满足需要的洒水车、高压雾炮车等洒水降尘设备,对预爆区洒水预湿,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七)露天开采应当采用无尘爆破等先进技术,实行错峰爆破;

(八)其他防尘、抑尘、降尘和收尘措施。

前款所称夜间,是指非采暖期四月十六日至十月十四日晚八点至早六点,采暖期十月十五日至次年四月十五日晚八点至上午十点。

Local Regulations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