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矿山企业的开采活动应当严格履行初步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同步开展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生态修复工作,并对露天采场、废石场、尾矿库的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情形的发生。

第二十五 条矿区内煤炭、煤矸石等物料应当全封闭堆存、转运,不得露天堆放和设置临时储存场,每个矿山企业只允许设立一个煤炭等物料储存场。

煤炭开采和洗选企业应当制定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鼓励采取井下充填、露天采坑回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制取化工产品、筑路等方式对煤矸石进行科学合理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