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物业买受人应当自签署房屋交付文件之日起,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买受人不接收房屋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自建设单位通知其办理交付手续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空置的房屋、车位等,可以向物业服务人书面备案,备案时应当明确空置起止时间,备案期间物业服务费按全额的百分之七十交纳。备案期间业主使用房屋、车位等的,物业服务费按全额交纳。

经多次催交业主仍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