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将该场所的安全逃生路线以及安全出口、灭火器材和逃生设备的具体位置告知服务对象;在营业或者开放期间,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以及应急照明的完好有效;不得封堵、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设计消防技术标准确定的人员数量从事经营,不得超员经营。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