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位自建供水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供水区域内消火栓的维护。乡镇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农村消防水源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市政消防车通道的管理和维护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乡镇、村消防车通道的管理和维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单位投资建设消防车通道的,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消防通信线路由电信业务经营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