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充分发挥农牧区基层党组织全面领导作用,村(居)民委员会、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健全组织领导、宣传教育、服务群众、民主管理、维护稳定、推动发展等工作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支持农牧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务公开、村务监督、村级议事协商制度。乡村建设规划、重大项目建设、重要事项决策、重大资金使用应当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接受农牧民监督。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保护生态环境纳入村民自治章程、乡规民约,引导农牧民有序参与村务管理和乡村建设,充分发挥农牧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保护生态环境列入学习培训计划,纳入寺规僧约,开展"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教育和"遵行四条标准、争做先进僧尼"教育实践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