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拒不配合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