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一)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以及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二)定期巡查巡护生产设备、设施,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

(三)定期巡查巡护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时处理非正常运行情况;

(四)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