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智能信包箱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智能信包箱管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寄递服务中依法使用用户信息,不得在寄递详情单上记录用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类型、号码,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智能信包箱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