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生产建设单位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对专门存放地选址的意见。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水土保持方案确认的地点或者经批准的变更地点进行取土、采石,并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