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
(三)未按规定为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转迁手续,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办理的;
(四)未按规定出具缴费凭证,或者提供单位缴费数额和参保职工名单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费用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等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