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的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其享有失业保险待遇权利,或者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

(二)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未及时向提出查询要求的职工提供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前款所列行为属单位负责人故意指使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