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逐步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