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构、篡改、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的;

(二)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征集和披露公共信用信息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社会信用信息的;

(五)未依法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等职责的;

(六)违法实施激励、监管与惩戒措施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