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对信用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条件、种类和幅度。

信用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被采取惩戒措施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