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地方金融发展改革、监督管理、风险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队伍建设,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协作,统筹、推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金融改革创新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