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中药质量安全监管及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中药药事服务的监督检查指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市场监督检查指导;农业农村、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的质量监督管理;医疗保障部门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中医药相关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