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的要求重新设置。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意见,应当报送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