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Chapter 6 政府保护Article 35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劝返复学工作,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对学校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学生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 2022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