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和十人以上联名的代表,有权推派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