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农用地膜的,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不符合标准农用地膜的,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享受农用地膜相关优惠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