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核心保护区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保护:

(一)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不得擅自改建或者拆除;

(二)建设活动应当以维修、整理、修复和内部更新为主,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三)建筑高度应当符合古镇保护规划确定的要求,建筑体量、色彩、空间、格局等方面符合历史风貌;除历史建筑外,对于不符合古镇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江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逐步实施改造,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