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养犬管理队伍和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建设,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养犬一般管理区狂犬、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