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限制养犬区内,犬只应当佩戴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在限制养犬区内,用长度为1.5米以下的犬绳(链)牵引,使犬只保持在可控范围;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通过狭窄通道,应当避让他人,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四)不得组织斗犬活动或者放任犬只互斗;
(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七)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