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