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在建设工程和农业生产等活动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

市、县(区)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到现场,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并在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需要进行考古勘探、发掘的,依法向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在建设工程和农业生产等活动中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省和国家文物主管部门。

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需要认定的,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文物认定发生争议的,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省文物主管部门裁定。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