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安徽人大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一府一委两院”、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提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讨论。

代表立法议案中提出的立法项目,一般应当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